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演练

2020-07-16 18: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紫豪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紫豪)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办法规定,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等措施。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包括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等措施。

  在贷款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