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新一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公布 受托管理人制度施行过渡期获延长

2020-10-15 15:34:3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常佩琦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0月15日,上证报获悉,近日交易商协会公布了新一批完成备案的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名单。

  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制度于2019年底发布,并设置了过渡期以供市场成员进行业务筹备。记者从某机构投行部负责人处了解到,受托人制度原计划于7月1日起全面适用,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交易商协会主动延长了制度施行的过渡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过渡期内,相关方仍可自愿决定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

  新一批备案受托管理业务的机构包括光大证券、中融信托、英大信托、东方资管等4家。目前已累计有67家机构完成受托管理业务备案,涵盖银行、券商、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种类型。据了解,受托管理业务备案、带受托管理人的债项注册发行工作仍然正常推进,通道内有多个项目自愿聘请了受托管理人。

  2015年起,公司债市场的受托管理人已有相应实践,受托管理人多由主承销商担任,一面为发行人提供发债服务,一面又要保护投资人利益,利益冲突问题不可避免。某机构投行部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时利益冲突同样客观存在,这一点在国内外都一样,如果不加规范和管理,容易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行为”。

  一位律师也表示,“国际上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都会规定严格利益冲突防控机制,正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在人员和结构上要求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隔离,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是必要和恰当的”。该人士同时指出,“当然,这些要求确实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机构的展业成本,但同时也是对机构规范开展业务的一种保护”。

  上证报观察到,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回避利益冲突问题,而是提出了更为明确的防范要求,包括建立专门的团队、设置“防火墙”、要求披露利冲情形、严重情况下强制变更受托人等。这都是对投资人更好的保护,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不同业务。

  此外,记者了解到,对于披露自身利益冲突情况,金融机构起初是有抵触的。对此,交易商协会近期向市场发布了《募集说明书示范文本》,其中涉及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披露,旨在引导受托管理人披露关键的利益冲突情形和防范措施,同时兼顾机构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持披露的适当性。(常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