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二审胜诉

2021-03-01 19:2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祁豆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探索拓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开启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新局面,委派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周文平律师,支持原告杨某提起支持诉讼。

  2018年8月,本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2019年7月第一次开庭,2019年11月因被告申请二次开庭。本案经历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2020年12月,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内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正是对上述规定的有力呼应和生动实践。投服中心表示,下一步,将与立法、司法、学界等各方紧密合作,拓展证券侵权行为民事案件类型,继续择机开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个案探索,呼吁和推动相关法律规则出台与完善,从而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助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