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2021-03-06 10:4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时娜

  “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词,已连续三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要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幅提升。此前一直致力于建议修改刑法严惩欺诈发行、构建良好市场生态的王建军,今年将关注的重点转向了严惩违法背景下,如何着力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他提出,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确保受损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赔偿,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应当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推动解决实操过程中,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不匹配问题。

  构建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缓解受损投资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矛盾

  王建军作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以来,一直持续关注修改刑法,提高欺诈发行惩处力度的问题。2018年、2019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2020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起已正式实施,证券期货违法成本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王建军进一步提出,在强化证券违法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表示。

  他指出,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确保受损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内容。证券法自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但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外,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也缺乏配套落实的机制,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建军认为,要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

  具体而言,王建军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以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一款内容:“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他还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先赔后缴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王建军还将提交《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继续为企业降低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本鼓与呼。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已趋向平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疫情后恢复、调整、重构等新的挑战。在经济发展新态势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王建军表示。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截至同期,进入实施期或者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有3789单,平均每单激励规模约为9100万元,如果按照3年分摊估算,每年需计入的股权激励费用约为3000万元。

  进入实施期或者已实施完成的3789单股权激励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一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1亿元的有1624单,占比约为42.86%。“这类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对激励费用也更为敏感。”王建军说。

  他指出,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目前还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一次性确认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的要求,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这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会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为此,王建军建议从两个方面对现行政策作出调整。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另一方面,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