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LP试点将从深圳扩容到广东全省

2021-11-03 15:28:5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时娜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时娜)广东省人民政府网披露,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已正式挂网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将从深圳扩容到广东全省。

  “QDLP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11月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相关情况时介绍,继深圳获批试点后,广东省一直在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广东起草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已于今年10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表示,目前,全国开展QDLP试点的地区不到10个,全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意义重大。这将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打造人民币国际化和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沿阵地,强化跨境金融合作与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QDLP作为地方性试点政策,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相关事项做了差异化规定。此次广东发布的《暂行办法》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目前,广东省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合作区等地,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角度考虑,广东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合作区,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除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全部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