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带病披露” 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信息披露自律规则出台

2021-12-13 19:0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上海证券报记者12月13日获悉,近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试行)》(下称“自律规则”)。

  协会认为,自律规则的发布是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信息披露(下称“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保障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自律规则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披露规范及内容要求、工作机制、自律管理与自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主体责任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审慎客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做到“成熟一项,披露一项”,树立“一次通过”意识,杜绝“带病披露”、“闯关披露”等现象,切实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披露规范及内容要求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论证、评估、决策、披露管理等程序和机制,确保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出具明确合规意见与结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审慎客观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根据监管规定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制度体系、系统建设、运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发表清晰、明确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三是工作机制方面,协会发现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其他疑问的,履行相关程序,采取自律措施,并报告银保监会。协会建立并完善材料接收、查验核实、信息反馈、跟踪监测等工作流程机制,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透明的自律措施决策和实施机制,确保自律措施实施及自律管理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是自律管理方面,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对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开展自律管理,对投资管理能力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重大事项披露信息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五是自律服务方面,协会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信息披露系统建设等基础服务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下一步,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律要求,一是持续完善规则体系。协会将不断完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材料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关细则和问答指引,持续推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规则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协会根据监管及行业需要,建立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数据库,记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信息披露及接受自律措施等。加强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工作底稿和工作档案管理,如实记录相关机构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决策过程、机构意见等,做到要件齐全、记录详实、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三是发挥行业监测与服务职能。协会定期分析、总结行业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研提相关改进意见,面向行业主动通报分析研究成果,促进机构自评、协会自律、市场约束形成合力,持续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监管沟通汇报。协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情况及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并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持续完善制度规范和机制流程,做好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