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推出理财产品新规 全流程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

2021-12-17 16:21:4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记者12月17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据悉,该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 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记者了解到,制定办法主要出于三重“需要”: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

  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那么,办法对理财公司管理责任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全流程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 设置五个月过渡期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那么,办法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上述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