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访丨阳光保险集团刘鑫:偿二代二期工程提高风险计量科学性和风险管理有效性

2022-01-05 17:23:5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为了充分理解规则Ⅱ对保险业、公司主体的影响,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阳光保险集团的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刘鑫,从投资角度进行解读。

  上海证券报:规则Ⅱ对资产端的一些监管标准进行了修订。包括大幅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的全额扣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成本计量模式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价值等。这些修订将对保险公司资产端产生怎样的影响?

  刘鑫:规则Ⅱ全面校准和更新了各类投资的风险因子,有些因子比现行要求提高了,特别是长期股权投资、房地产相关风险因子提升幅度相对较大,客观地反映了各类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同时,合营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风险因子根据上市与否,分别与主板股票及未上市股权的基础因子保持一致,主要是为了避免套利。

  整体上,规则Ⅱ强调资产端配置策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投资能力以及负债端相匹配。一方面通过引导保险公司审慎投资,聚焦保险主业及与保险业务密切相关的行业,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本认可标准,包括不再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强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要求等,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夯实资本质量。

  这些规则的变化,与近年保险资金监管规则的调整导向一脉相承。一方面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合理评估风险并计提资本;另一方面在保证资产端和负债端匹配性的同时,赋予优秀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度,让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通过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提高战略配置价值,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鼓励优质企业发展。

  对于投资机遇和未来投资布局,刘鑫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健性等特点,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下可能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波动性。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新格局的大背景下,保险资金应发挥长线资金优势,在充分评估收益、风险和资本消耗的前提下,开展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关注三方面的机遇。

  一是投资周期较长、财务回报稳定的领域,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设施投资;二是投资时间较长但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具较好财务收益的领域,如绿色投资、健康养老投资;三是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相关领域,能在中长期为经济转型和劳动生产率持续提高做出贡献的领域,如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上海证券报: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计量方法,包括优化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对资产负债评估统一采用6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及不利情景等。这将对保险公司投资端产生哪些影响?

  刘鑫:规则Ⅱ下,资产负债匹配回归现金流匹配原则,能够提供稳定现金流的投资资产均可对冲利率波动对负债端的影响,相比以前新增了持有到期类债券、债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等品种。这将引导保险公司更加关注投资资产的风险本质,减少会计计量带来的影响,提高利率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规则Ⅱ下,资产负债利率风险评估曲线统一,都采用6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基准利率曲线。在利率中枢长期下移且利率波动性不断增强的现实情况下,这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加及时、准确地评估当前时刻真实面临的利率风险水平和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从而更及时地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利率风险管控。

  上海证券报:规则Ⅱ完善了资本定义,增加外生性要求;按照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组,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吸收损失能力,分别计入各级资本。这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哪些影响?

  刘鑫:现行规则下,寿险合同的未来利润进入了实际资本,而且成为了核心资本。从审慎性角度看,寿险合同的未来利润不完全符合核心资本的定义和属性,不宜全部计入核心资本。

  规则Ⅱ下,只有剩余期限在10年及以上的长期寿险保单才能贡献核心资本;且剩余期限越长、利润贡献越大的保单对公司核心资本的补充作用则越明显。因此,一方面大部分寿险公司的核心充足率将有较大幅度下降,行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差异将会加大;另一方面这将鼓励寿险公司更加专注保险业务的长期保障本源,引导行业调整自身产品策略,进一步加大对利润贡献高的长期寿险业务的发展力度,提升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上海证券报:规则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原则,识别保险资金的最终投向。这些要求与资管新规、国际相关规则有何关联?

  刘鑫:资管新规要求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并明确提出“两层嵌套”限制。规则Ⅱ则是设计了穿透的具体操作规则,即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及交易结构层数计量最低资本,层数越多,资本占用越高,通过量化的方式更准确地反映风险实质。规则Ⅱ在原则和目标上都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都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识别底层风险实质,防范放大杠杆、变异风险、空转资金或绕道投资以规避监管等行为。规则Ⅱ与资管新规与规则Ⅱ在监管内容和管理手段上相互衔接互补,前者从后端的资本要求进行管控,后者从前端的投资方式进行限制。

  从资本占用的角度来看,穿透计量不鼓励复杂结构,每多一层交易结构,即增加相应的额外资本占用(底层资产资本要求的10%)。对于因嵌套关系复杂或者投资信息获取不及时、不充分等原因而无法穿透或无法准确穿透计量的资产,保险公司需按照最高因子(0.6)计提,导致资本占用大幅提升。这将从资本端约束保险公司参与复杂交易结构,也引导保险公司主动关注底层资产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非基础资产,由于不可穿透类资产的资本占用很高,保险公司对一些结构较为复杂且底层信息获取难度较高的资产(如PE基金、母基金等),配置动力可能减弱,或是会对管理人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可豁免穿透且最低资本要求体现了其底层资产风险分散效应的资产,如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资产支持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保险公司主动配置动力可能会增强。同时,保险公司可能将要求底层资产全部投向风险清晰的基础资产,并关注风险分散状况,确保满足豁免穿透的标准。

  与国际穿透规则相比,规则Ⅱ中穿透计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以“原则性+规则性”条款进行监管,在计量原则、计量方法、豁免穿透、无法穿透、部分穿透五个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实现穿透到底;二是穿透计量涵盖的资产更为全面,以风险为导向全面梳理资产形态和风险特征,界定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实现应穿尽穿;三是基于全行业范围全资产口径的多轮穿透测试,对穿透规则进行修正,契合行业实际;四是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穿透信息透明与留痕追溯;五是动态监管,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适时对新投资品种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与分类,确保最低资本的时效性和精确性。

  上海证券报:穿透要求将会在实操上给保险公司带来哪些影响?

  刘鑫:规则Ⅱ强调风险导向,提升监管规则对风险的针对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同时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要求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能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保险机构风险情况,对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穿透计量对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数据治理、人员素质、系统建设、流程机制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强化主体责任,并对资产端实行精细化管理。在实务操作中,穿透计量确实面临较多挑战,具体包括难以获取底层资产信息、底层资产风险较难准确评估、投资品种数量众多导致工作量大增、穿透信息获取时效和准确度不足等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需完善非基础资产穿透管理制度建设,在实操层面则应根据穿透数据的准确性和颗粒度要求,完善投后管理体系,明确对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数据传递流程等,建立严格规范、全面细化的投资风险管理及数据治理体系。在工作机制上,保险公司需根据规则Ⅱ重塑偿付能力取数、计量及报送流程,明确各环节各部门的分工职责,优化流程效率,确保报送时效。规则Ⅱ对穿透数据质量要求较高,底层资产数据量大,手工处理繁琐耗时,应当做好系统对接,搭建底层数据逻辑,加强校验检核机制,尽力保障数据真实性。

  从过往几次行业测试看,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变化幅度较大。一是实施全面彻底的穿透计量,对投资结构复杂、交易不清晰、底层不明确的资产有额外的资本惩罚;二是各类资产的风险因子校准后,较现行规则多有提升,尤其是长期股投、股权、不动产等因子提升幅度较大;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计量,对部分存在集中投资情况的公司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