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2022-01-07 18:43:22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徐蔚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徐蔚)1月7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10件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共16 章458 条,主要修订内容在于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 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

  一是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二是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 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四是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六是落实《信披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明确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七是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八是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说明.pdf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pdf
  • 废止规则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