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2022-04-02 20:54:3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宋薇萍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据上海发布4月2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聚焦具体问题的现实需求、规范依据的准确完整、在线诉讼服务的释疑解惑等角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重点梳理两年来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适用问题,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分批印发上海全市法院,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其中明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还明确,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同步或异步庭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