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 被监管罚没632.6万元

2022-05-26 10:19:4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唐燕飞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唐燕飞)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超1亿元,并明示亲属从事相关交易,从而招致监管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万元,盈利46.24万元。最终,广东证监局对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351.3万元罚款,罚没金额达到632.6万元。

  具体来看,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同时,周某新从事并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周某明”证券账户于2015年9月23日开立,2021年4月19日销户。该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 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万元。

  “周某1”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20日开立。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前,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了“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周某新、周某明向该账户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所得的证券已卖出。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