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违规绕道“输血”股东 自然人投资者追债民生信托

2022-06-06 18:3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马嘉悦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嘉悦)近期,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多位自然人投资者与民生信托纠纷的判决书,相关产品逾期兑付的情况也得以曝光。

  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民生信托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该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24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年,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保管人为招商银行。同年6月,郭某与民生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购买“汇丰3号”,申购金额为400万元,信托单位封闭期为366天。在收益方面,此次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第二部分的固定信托报酬计提基准为7.3%。

  2021年3月底,民生信托发布2021年一季度管理报告载明,该信托计划存续规模18.5048亿份;期初单位净值1.0478,期末单位净值1.0694。但在重大事项部分披露显示,该信托计划出现客户资金延期兑付的情况,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同年5月,民生信托向郭某发出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函,提前结束信托单位封闭期,以分配日确定的净值为准,即1.0784。然而,民生信托仅向郭某支付29.4万元。郭某认为,民生信托未尽到受托人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在2021年12月作出的调查意见书显示,经核查,民生信托于2020年10月至12月陆续将汇丰3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16.58亿元;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1.9亿元。与此同时,汇丰3号《信托合同》关于投资比例部分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比例77%,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23%,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信托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民生信托上述行为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汇丰3号”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解除,民生信托返还郭某400万元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过,郭某要求返还信托报酬、律师费损失等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