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观察丨“卖者尽责”不是摆设而是底线

2022-06-16 10:1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金苹苹

  近期,被接管近两年的新时代信托向持有其产品的自然人投资者推出的一份兑付方案,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关注。

  根据新时代信托官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受让投资者持有的合格信托受益权。这一兑付方案的具体内容,分为四档:第一档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兑付计算比例为80%,第二档为投资额在300万元-600万元(不含)的,则计算比例为70%,第三档为投资额在600万元-1000万元(不含),计算比例为60%,第四档是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兑付金额计算比例为50%。

  尽管最终计算兑付金额时,每一档将分别对应固定比例进行累进计算,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份“打折”的方案,还是会令他们损失相当一部分本金,更遑论收益。联想到新时代信托官网首页上醒目的“谨行可以致远,真诚所以依托”,不禁令人唏嘘。

  事实上,近年来包括信托投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事件或纠纷可谓层出不穷。仅信托违约数据方面,根据华宝证券的研报可知,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2021 年共计披露违约的信托风险项目 280 余款,涉及金额约 1500 亿元。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的失责问题相当突出。诸如用“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诱导投资者进行金融消费;不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推荐不适配产品;或者销售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环节形同虚设……

  乱象背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更加凸显,“卖者尽责”也不能再被视为空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正因为相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金融机构无论在信息对称度和投资专业度等方面,均占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因此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不仅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已近半年,但真正要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到位,仍需要金融机构长期坚持做那些看起来“难而正确的事”:诸如加强金融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及管理;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他们打破“刚兑信仰”,提高风险意识;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并推荐与之相匹配的产品。

  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只有敬畏市场、坚守底线、尊重投资者,或许才是真正的“谨行”,方能致远。(记者 金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