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等六部门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

2022-06-23 19:3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6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的通知。鼓励有意愿且具有较强金融服务基础和风控能力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纾困融资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纾困融资”。原则上小微企业单户纾困融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以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为主,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支持对象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现金流紧张,但仍有市场前景、信用良好、员工人数基本稳定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批发零售、物流仓储、交通运输、文旅会展、住宿餐饮、农业、外贸、科创和养老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的通知

  沪银保监发〔2022〕2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财政局、金融局(办),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险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支持受疫情影响急需纾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主,下同),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在银保监会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上海银保监局联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认真践行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突出聚焦助企纾困,发挥政银企协同联动优势,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加强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其融资便利度并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突出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要求,注重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行业政策相互支持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纾困融资工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帮助企业稳定员工就业、维持经营收支、保存生产能力,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复工复产复市,帮助上海实体经济尽快恢复生机活力。

  二、支持对象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现金流紧张,但仍有市场前景、信用良好、员工人数基本稳定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批发零售、物流仓储、交通运输、文旅会展、住宿餐饮、农业、外贸、科创和养老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期限满1年,疫情前纳税正常、销售稳定、各类信用记录良好;

  2.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企业有继续经营的意愿、仍有市场前景;

  3.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融资主体

  鼓励有意愿且具有较强金融服务基础和风控能力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纾困融资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纾困融资”。

  四、融资条件与要求

  1.额度。原则上小微企业单户纾困融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以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为主,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2.用途。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实施用途负面清单管理,除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和非法活动外,款项可用于满足生产经营的各方面资金需求,包括订单生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用、租金等刚性经营性支出。

  3.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降低融资综合成本,原则上“纾困融资”定价不高于本行同等增信条件和期限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以同期限LPR为基准给予企业优惠利率。

  4.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纾困融资资金用途流向管理工作,可通过合同约定企业出具保持员工人数基本稳定的承诺书,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分红,否则银行有权调整融资条件,甚至提前宣布到期,收回融资,并探索联动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严重不守信的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五、风险分担

  1.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稳企业保就业的目标,与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化银担合作,突出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放宽准入标准,下沉客户对象,将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银担合作的范围。已经开展银担合作的银行要完善批量化、批次化担保业务模式与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推动业务增量扩面,力争有较大幅度增长;尚未加入银担合作机制的银行,要主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沟通,在自主协商的原则上加强合作,提升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力度。

  2.金融政策与行业政策、财政政策协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用好各级政府出台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支持政策,以相关政策提供的预期现金流为基础,创新推出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产品,优化审贷流程,提高贷款审批与发放效率,免除抵质押类贷款担保要求,为获得相关政策扶持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纾困融资支持。

  3.银保合作风险共担。积极探索银保风险共担模式,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性信用保证业务,对中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4.做实不良贷款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特殊时期服务实体经济、救助企业、保护就业的重要性,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与授信尽职免责有机结合。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且不得层层加码提高不良贷款考核要求。对按要求和条件发放的纾困融资,对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实施尽职免责,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并要畅通申诉异议渠道。

  5.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纾困融资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综合使用银企会商、核销、清收、批量转让、债转股等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化解和处置。

  六、实施要求

  1.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党委纪委要将纾困融资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履行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统筹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机制,并通过适当降低授信准入门槛、降低内部经济资本占用、降低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纾困融资支持。同时,建立健全提高风险容忍度、风险防控措施、专项尽职免责、绩效考核、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政策制度,鼓励制定专项考核激励机制,为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开展纾困融资提供相应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文发之后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专网将相关工作机制报上海银保监局(普惠处和对口机构监管处),并在每月10日内上报纾困融资监测报表(见附件)。

  2.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要主动筛选符合纾困条件的企业名单,主动做好纾困融资工作。另一方面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科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工商联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园区对接,获取需要纾困对接的企业名单,并主动对接获取上海市政府产业政策扶持企业名单。积极搭建银政企沟通平台,适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接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外多种渠道获取的名单应进行专门的台帐管理,加大纾困融资政策直达企业的力度,并做好纾困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3.实施期限。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工作机制实施期限暂定一年。实施期满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研究建立常态化纾困融资工作机制。

  4.督促落实。上海银保监局和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实施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政策措施。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要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督导作用,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专项监测机制(包含疫情以来根据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开展的各类助企纾困业务),督促落实工作要求,加强落实情况宣传。金融监管部门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相关监测数据可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享。结合“纾困融资”对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区别对待,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纾困融资工作成果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对落实纾困融资等政策不重视、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受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

  附件: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业务监测表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