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栗战书出席会议

2022-10-28 21:31:34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出席。

  吉炳轩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3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分析了面临的总体形势,提出要统筹国内和国际、发展和安全,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为保障,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会议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2022年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针对下一步工作考虑,报告提出,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会议听取了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有效减轻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全社会支持和认可“双减”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关于下一步工作,报告指出要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夯实校内,提升水平;综合改革,系统推进;加强法治,促进规范;强化保障,提供支撑;持续宣传,营造氛围。

  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介绍了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情况、上年度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推进资产管理提质增效;健全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体系,推动国有资产监督迈上新台阶。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作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报告介绍了国有资产及管理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树立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突出统一所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深化重点改革,进一步释放活力提高效益;完善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治理机制。

  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

  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报告指出,下一步要优化、做实“全面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四大检察”综合保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助推“六大保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的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法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巩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补齐补强乡村建设短板弱项,强化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依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全面振兴乡村。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作的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和法律实施成效,分析了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意见建议: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推进外商投资法深入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