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2-12-30 19:5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梁银妍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银妍)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还获悉,《办法》及配套指引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对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进行区分,主要针对增量登记备案业务设置必要规范要求,对大部分合规运作的存量机构,基于“不溯及既往”的信赖保护原则,除借“壳”发生实际控制权变动外,未新增要求,不会对现有机构正常展业带来消极影响。后续,中基协也考虑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规则平稳过渡。

  适度提高规范标准和行为要求 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办法》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整合、重构,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自律规则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是适度提高规范标准和行为要求,把好行业入口关。《办法》在上位法基础和制度框架下进行了延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性要求,主要通过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标准、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强化行业合规运作。《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防范相关风险。同时,《办法》强化了“生前遗嘱”,完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风险、无法履职情形的基金运作作出机制安排,同时就变更管理人、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作出规定,补足了现有规则空白,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的风险隔离、切割。

  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完善自律管理思路。《办法》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不同情形,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强化了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特别是对风险类机构进一步丰富核查手段,并明确不予备案、暂停备案、审慎备案的具体情形。

  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办法》对承担国家战略实施任务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做好政策衔接和重点服务,对投早投小、支持创新发展的创投基金提供差异化自律服务,对优质机构提供快速备案等便利,为真私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加行业获得感。

  五是完善自律手段,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办法》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和清理整顿,特别是对近年来突出的“买卖壳”“黑中介”等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并进一步丰富自律管理手段,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制度,推动风险机构和不良机构有序出清,逐步净化行业生态。

  探索建立标准明确、扶优限劣的自律管理体系

  据悉,下一步中基协将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及配套指引,积极推动尽快发布实施,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基协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及配套指引总结了中基协长期以来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实践。结合行业实际,中基协强调持续合规运作和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探索建立“标准明确、公开透明、扶优限劣、抓大放小”的自律管理体系。

  近年来,私募行业发展迅速,为增加全社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数据显示,2021年私募基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在投本金超过8万亿元。试点注册制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五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IPO之前获得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截至2022年11月末,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备案基金142743只,管理规模20.01万亿。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为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新动能。

  与此同时,我国私募行业仍处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数据显示,管理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1790家,占比49.03%,管理规模500万以下的5107家,近一年管理规模为0的998家。

  中基协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及配套指引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丰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针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由轻到重体系化的自律管理措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针对行业近年来较为突出“黑中介”问题,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加强规范和打击力度,加速不良机构和行业风险的出清,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