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汤欣:投资者保护决定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的法治水平

2023-06-11 18:20:4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彦琳

上证报记者 徐汇、史丽 摄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在分论坛“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保障”上,主题为“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法律责任”的圆桌讨论环节邀请多位嘉宾参与交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法的基本宗旨,投资者保护决定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的法治水平,从而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水平。

  汤欣表示,投资者保护问题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中国市场有2亿户以上的活跃投资者,散户投资者的保护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大多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归结为双控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对上市公司进行法律责任的过严追究,形成所谓“二次伤害”。

  第二,法律强调的是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都要由法律来兜底。本次证券法修改之后,在85条和16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和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尤其对于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而言,因为叠加了证券法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存在较大的现实责任风险。“因此,我们在确定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时候,在重大性、因果关系等问题上要依法判断,关注必要的利益平衡,确保投资者保护具有充分的法律条文和法理依据。”

  第三,随着电子通信技术在国内发展迅速,实践中出现用腾讯会议、飞书会议乃至AI虚拟人播报会议的方式,这些会议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汤欣称,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讲,需要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具体规则规定来判断。

  未来虚拟或者远程股东大会这一形式的出现,会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哪些挑战?汤欣说,对于股东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来说,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举行会议,不易确保股东能够全程参与股东大会并获取充分的知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发起质询,相互之间沟通、互动,并做出最后知情决定,投出表决票。“未来采取纯粹的非现场会议形式,可能会出现股东参会权的行使受到挑战甚至折损的问题,这是在法律规则上值得考虑并进行认真应对的问题。”

  汤欣认为,未来对于虚拟股东大会这一新形式,需要在两种基本利益之间形成平衡:一个是股东权益的保护,另一个是股东大会秩序的维护,防止有极少数别有居心的股东借助这一形式扰乱公司股东大会的基本秩序。未来这方面需要有更多细致的制度设计。(王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