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适应市场化需要是我国证券立法的大势所趋

2023-06-13 20:4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罗茂林

 

 

 

  视频:范文韵 朱翔 制片:张骄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罗茂林)6月10日,以“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上海召开。会上,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接受上证报独家专访。他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各项法治建设基础已然完成,如今全面注册制落地,对于整个资本市场改革而言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而回顾过去修法的经历,不断适应市场化需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工作的大势所趋。

  上海证券报:全面注册制落地是今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您如何看待这对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意义?

  郭锋:我有机会参加了证券法起草和多轮修订工作。最近一次的修法,注册制是其中最大的亮点。新一轮证券法修订后,证监会就开始着手注册制实施准备工作,全面部署推动相关条款落地。

  相较于之前的核准制,我的理解是,核准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还残留了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所以最早的股票发行实行计划管理,比如配额制度。这一模式的逻辑就是政府试图帮投资者把关,试图审核上市公司是不是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股票债券有没有投资价值,但大量虚假包装、虚假陈述公司仍然蒙混过关上市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虚假陈述现象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实证明,依靠核准制下的政府把关,并不能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因此,还是要发挥市场的主导力量,证券法要适应市场化需要,把公司上市的一些基本条件、程序在法律上明确,一家公司要不要发证券,要不要上市,如何定价,由公司自己去决定。但同时,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如果要发行上市,就要实行从头到脚的一个信息披露,让整个企业暴露在阳光之下,让投资者来判断究竟有没有投资价值,能不能买你的股票。所以就把这个权利交给市场,交给投资者来判断。我们说,证券法里有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就是“公开是最好防腐剂”。

  上海证券报:是否可以理解为,全面注册制下法律法规搭好框架让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同时,全面注册制落地本身,对于我们一系列证券法改革,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

  郭锋:是的。可以认为,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牛鼻子。上一轮证券法修改的所有重大方面,均是围绕注册制的制度改革而展开。

  上海证券报:另外我们发现,其实每一次证券法的修改都会经历一些争论,包括我们说最近一次的修订,都走到了四读稿的环节。您作为参与过多轮证券法修订工作的资深专家,如何看待这一历程,难点在哪?

  郭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了。最早的时候没有证券法,只有一个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也是我参加起草讨论的。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证券法立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并于1998年12月颁布。到现在其实证券法经过了2次大修(修订),还有3次的小修(修正)。不管怎么修,实际上我个人认为,贯穿证券法修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一直在寻求管制与放松之间的一个平衡。

  管制政策对证券法的内容具有直接的影响。比如,我们在制定出台证券法的时候,遇到了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当时国家要把防范金融危机作为首要任务。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证券法草案,应该说是写得非常开放的,包括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都写进去了。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最终在证券法通过之前,就把这些比较市场化的条款都拿掉了。起草证券法的时候,对证券公开发行,究竟是实行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在当时也有争论,但在加强管制的政策导向下,证券法采用了核准制。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发现,政府管制过多,企业融资成本就越高,融资期限太长,融资条件太苛刻,很多还不错的企业也根本上不了市。这个时候我们就不断反思,是不是以前证券法条款管得太死了,所以后来对于证券发行上市条件、交易资金来源、场外交易市场等方面,又做了适当的放松式修改,从而激发市场活力。而在2007年8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我们又开始反思,在有些方面不能够放得太松,需要把防控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置于重要地位。但是总的来说,还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放松和优化管制,这是大趋势。

  上海证券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将放松的这部分权力交还给市场?

  郭锋:是的,在新证券法里,我们一方面将发行上市的权力主要交给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另一方面,鼓励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开发行。因此,单独设立投资者保护一章,就是在注册制下,加大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赋予投资者对证券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权,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这样才能够给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形成强大压力,弥补监管机构监管不足,让市场自发来监管。

  上海证券报:在新修订的证券法里,还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的?

  郭锋:首先,最大的亮点还是从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这是最根本最大的亮点。第二,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证券法修改,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品种;明确规定我国证券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这是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惯例,比如美国有长臂管辖制度。随着中国的公司遍布全球,我们在各个国家也有自己的上市公司,证券法在遇到一些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在域外进行适用。第三,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优化。以前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次修改又增加了同时披露、同步披露、公平披露、简明披露等制度,给上市公司以明确的披露指引,使证券法信息披露在注册制条件下,更加体系化、科学化、合理化。第四,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健全。从先行赔付到集团诉讼,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到虚假陈述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均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