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 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判了

2023-07-26 13:3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礼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扫描、排版、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如此盗版行为,人民法院怎么判?

  为牟取利益,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于是,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

  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卫萍认为,“剧本杀”游戏风靡背后,盒装剧本盗版现象亦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而,即便没有获得版号,也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高卫萍表示,未经授权就擅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还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