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新发展理念下私募基金风险防范 第八届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在沪举行

2023-11-09 22:00:5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刘礼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11月9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参与主办的“第八届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在上海举行。与会嘉宾以“新发展理念下的私募基金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围绕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司法实务难点——私募基金退出阶段法律合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上海市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朱勤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上海市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安永勇,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秘书长韩康等出席活动并先后发表主题讲话,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凯主持开幕式并致欢迎辞。

  近年来,虹口区人民法院始终围绕加速打造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核心承载区目标,持续健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法治引领路径。在持续推进法治路径的基础上,虹口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率先与监管部门签订协议开展金融纠纷委托调解、与市“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建立诉解对接关系,并通过设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金融消费者联合维权站”等特色机制促进纠纷多元高效化解。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严弘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现状与展望》为题,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规模、市场作用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对私募证券投资行业加强监管、提升规范有助于私募证券基金更好地、可持续地发挥其资产管理优势,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定价和配置作用。

  上海证监局私募基金监管处副处长沈洵从私募行业当前的基本情况引入,充分肯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既突出了扶优限劣导向,大幅提高私募基金违法成本,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成本过低、证监会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尴尬局面;又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助于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符望以《私募基金条例的学习与思考》为题,充分阐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当前私募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诉权、私募基金无人负责、无法退出等司法实务难题。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投资标的的限定,也需要考虑大量借贷是否要认定无效,或可转债、股权附带对赌、回购约定是否要认定无效等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以《化公为私:私募基金合格投资制度》为题,从证券监管公私有别的角度切入,分享了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法律适用,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法律规则以及设立后的私转公的防范。

  针对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完善,倪受彬表示,应当从证明义务之主体是管理人还是投资者、缔约过失的过错如何界分、金融消费者保护边界确定及对于有限合伙人或其他法人是否需要穿透到最终自然人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等实际问题出发。

  就进一步发挥好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大局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持续打造高水平金融司法品牌,二是充分彰显金融协同治理效能,三是推动健全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格局。

  据悉,此次论坛由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办,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虹口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学会承办,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新创意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资产管理协会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