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落地,九大变化速看!

2023-11-10 21:5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琼斯 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 韩宋辉)挂牌成立约半年后,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落地!随着金融监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再迈重要一步。

  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金融监管总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新设、合并若干部门。

  核心变化速览:

  -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新设资管机构监管司、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稽查局、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等司局。

  -不再保留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被纳入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

  -不再保留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被纳入资管机构监管司。

  -不再保留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股份制银行、城市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被纳入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不再保留政策性银行部,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被纳入大型银行监管司。

  -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金融监管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问题一:金融监管总局的内设机构发生了哪些变化?

  相较于原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的部分内设机构改“部”为“司”。比如,原“法规部”变为“法规司”。

  也有内设机构改“局”为“司”,比如原“政策研究局”变为“政策研究司”。

  从具体机构设置变化看:一是新设“资管机构监管司”。

  资管机构监管司,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记者梳理《规定》发现,三个部门的诸多职能被纳入新设的“资管机构监管司”。

  二是新设“科技监管司”。

  科技监管司,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三是新设“金融机构准入司”。

  金融机构准入司,拟订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准入制度,研究结构布局,对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

  四是新设“机构恢复与处置司”。

  “机构恢复与处置司”,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五是新设“行政处罚局”。

  行政处罚局,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工作,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和集体讨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六是新设“稽查局”。

  稽查局,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七是新设“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原银保监会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不再保留。

  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八是原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不再保留,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监管职能被划入“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

  根据《规定》,原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不再保留,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职能被划入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九是不再保留原银保监会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相关监管职能划入“大型银行监管司”。

  《规定》显示,大型银行监管司,承担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问题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金融监管总局与其他部门如何进行职责分工?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予以支持配合。

  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题三:金融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金融监管总局主要职责包括15项内容。

  1、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3、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5、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7、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等。

  8、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9、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等。

  10、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等。

  11、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

  12、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13、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等。

  14、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15、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延伸阅读: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金融监管总局的设立,象征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根据今年3月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银保监会。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5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在京正式挂牌。7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记者注意到,金融监管总局组建以来,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重要监管文件,并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征求意见。

  当前,金融监管总局正着力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

  会议具体提出,积极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推动出台系列制度文件,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全面强化“五大监管”,探索构建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四梁八柱”,大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坚决惩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猛药去疴治已病,抓早抓小治未病,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

  当前,机构改革推进蹄疾步稳。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三定”落地,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市场司部分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0月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以及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在机构设置调整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在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方面,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