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营、设置红线 两部委就规范惠民保业务征求意见

2024-01-09 14:5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上海证券报记者9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向各保险公司就《关于平稳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拟对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下称“惠民保”)进行规范。

  业内专家表示,作为一类具有普惠性质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惠民保凭借价格低、门槛低、保障高等特点,近年成为保险市场的“网红”。据统计,其参保人次已经过亿,有效减轻了人们的医疗费用负担。然而,在近年高速发展过程中,惠民保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通知》提出一系列规范要求,有利于促进惠民保长期健康发展。

  首次明确功能定位:市场运作、政府指导

  作为一类政府与险企共同参与的商业保险产品,惠民保的定位备受社会关注。《通知》首次对惠民保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惠民保应当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引导作用,尊重商业保险的经营属性,坚持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人民群众自愿投保。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通知》强调了惠民保的市场化属性,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人们自愿投保。明确其功能定位,有利于增强市场参与主体和消费者的参与信心。

  同时,政府部门应对惠民保进行业务支持和引导。《通知》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医保部门应当将开展惠民保作为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监督规范。

  可以团险销售 鼓励单位投保

  为了规范惠民保的经营行为,《通知》对惠民保的保障内容、费率水平等都提出了要求,突出其普惠特征。

  《通知》要求,惠民保应当契合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保障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和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有序衔接,保持保障水平适度和运营长期稳定,有效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费率水平方面,惠民保应当基于当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相关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责任和费率水平,广泛覆盖基本医保参保群众,将老年人、既往症等人群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将保障对象拓展至新市民等群体。

  对于“惠民保能否作为团险产品销售”这一市场关注的问题,《通知》明确,惠民保应当设计为适用于个人和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成团体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合理确定保险期间,鼓励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为员工购买定制医疗保险。

  也就是说,惠民保可以作为合规团险产品销售,并且鼓励单位给员工投保。王向楠表示,上述规定将推动险企改进惠民保产品服务。总的来说,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从基本医保出发,研发更精准、更长期的惠民保产品,降低参保人的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此外,《通知》还对保险公司退出惠民保项目进行了规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再参与经营惠民保项目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告项目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抄送当地医保部门。

  加强监管 划定多条红线

  针对惠民保近年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通知》以“四不得”和负面清单的形式,列明了经营惠民保不得触碰的多条红线。

  《通知》明确,各地开展惠民保应当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不得向基层摊派投保任务指标,不得与基本医保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不得设置不合理运营指标约束。

  负面清单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各地派出机构应当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和合法合规使用相关数据,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下面九项问题。

  具体包括: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根据保险责任严格进行理赔核算,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未根据经营回溯结果及时调整减少偏差;保险费率厘定缺乏必要的数据基础;夸大宣传、不当承诺、误导投保 人;冒用政府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冒用定制医疗保险名义宣传销售其他保险产品;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或其他费用;泄露或违法违规使用参保群众个人信息及群体信息;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王向楠表示,《通知》针对近几年惠民保运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划定红线,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促进惠民保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各地的惠民保项目长期可持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限制差别定价、打击销售误导、保护个人数据等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