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聘任流程存瑕疵 东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2024-02-23 22:01:55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雨琪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雨琪)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指出,东吴证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2月14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2月28日才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上交所要求补正后,至2024年1月3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后才完成补充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上交所认为,聘任独立董事,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

  上交所认定,东吴证券选举独立董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的相关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4.3.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11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东吴证券董事会秘书杨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伟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东吴证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东吴证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