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促进企业行稳致远 浙商大讲堂举办“公司法修订要点解析”主题活动

2024-04-15 14:2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实习生 孔令仪 记者 刘礼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实习生 孔令仪 记者 刘礼文)4月12日下午,聚焦公司法修订要点,浙商大讲堂“公司法修订要点解析”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顺利举行,来自高校、律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人士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促进企业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行稳致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企业只有把公司法学好用好才能行稳致远。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合规运营一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航标灯、压舱石。”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以“融会贯通,行稳致远”为主题,现场生动论述了“本”(本法,指公司法)和“它”(与公司法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关系,呼吁企业家日常多运用比较研究的学习方式,加深对于公司法的理解。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现场表示,法律条文的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以修订后的第一条为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处修订增添了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无疑是对公司的盈利性本质和社会性进行了平衡,在法律层面强调了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

  钱玉林还表示,此次修订的公司法还增加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从而能更好地保障第三人利益。以修订后饱受争议的第一百九十一条为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玉林指出,尽管此处规定没有明确董事高管应承担何种责任,但对于监督公司董事高管能起到有效作用。

  “总体而言,公司法修订的出发点之一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而不是使法人制度变得不具有竞争性。”钱玉林基于对合规管理的要点分析,解释了公司法本次修订的意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倪俊骥则以“新公司法下企业出资义务加重的风险防范”为主题,对公司法的修订条款进行了具体分析。对于修订后被认为过于严格的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倪俊骥表示,这其实是一条老规定,1993年公司法就曾要求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实缴,直到2005年才有所改动,此次修订并不是法律规定突然变得严格。

  倪俊骥还针对“注册资本金虚高、公司是否要减资”“出让或受让股权时,应看紧对手方的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避免因他人出资问题导致自身承担连带责任”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解读,有助于在场嘉宾更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条款之内涵。

  据悉,本次活动由上海市浙江商会、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主办,宁波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在沪人才联合会联合主办,江南贡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