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宜之计、被动之举、粗放之为和翻墙之作”下长大的通道业务,正在或具有变强且恒久的生存条件与支撑力量,可能成为固化金融垄断经营的“新土壤”,存续特殊利益格局的“新平台”,放大粗放经营的“新领域”,放任金融风险积累的“新漏斗”,破坏管理秩序的“新载体”。规范之路,只能回归市场化,进一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主动降低资金平均成本,服务和充盈实体经济。实现从“资金绕着资金流”向“资金围着实体转”的流程变革与品质升华。

  我国商业银行的通道业务“总是被诟病、常常遭质疑、一直在超越”的现实,隐含了其“过程艰辛、结果风光”的吊诡与无奈。从去年初起,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颁布了规范理财类业务、信托类业务和同业类业务等管理规定,形成了史上少有的密集性制度约束。然而,通道业务依然方兴未艾。尤其需要高度警惕的是,频繁出现和加速积累的众多不规范通道业务及行为,正在形成“作茧自缚”的发展陷阱和循环生态。这有其跨越时空的深层次原因。是商业银行历史性与现实性矛盾、体制性与机制性问题、生存性与发展性选择等因素,在特定时期相互影响和交织作用的必然结果。

  具体而言,不规范的通道业务及行为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经营状态、特定资源获取现实、超然利润地位格局和管理考评寻租需求”的现实密切相关。

  商业银行的通道业务是从理财业务起步的。长期以来,居民储蓄存款被商业银行垄断经营,随着居民投资渠道多样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对商业银行的垄断经营地位形成了巨大威胁。为了稳定居民客户的存款,商业银行遂有了借“通道”、以理财业务为载体、提高资金收益之举。问题是,商业银行这类通道业务的行为方式和标准,从前提和动机上就存在不规范、不清晰甚至缺乏保证的漏洞,更多是为了保住存款所实施的权宜之计,具有“短期行为+不顾一切”的张扬。商业银行“宝”类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较量,很能说明这种张扬。

  目前银行系“宝”类产品收益率均站在了5%以上,而互联网金融公司“宝”类产品收益率则已退落到了5%以下。表面看,商业银行似占了上风,其实不然。因为商业银行这类产品收益的实现,并没有常态机制保障,更多是通过价值转移来完成的,是通过依赖与维系垄断经营方式来推动的。在这种动机和背景下的通道业务,就必然会偏离其正确方向,并成为形态各异的“变异体”。要说互联网金融公司以高收益争夺客户的商业模式不可持续,商业银行以盯住互联网金融公司收益率保垄断业务份额的策略,同样不可持续。

  商业银行在其发展和经营过程中,形成和拥有了某些特定的市场对象与内容。这些对象和内容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特别的利益联盟、合作纽带和制衡力量,房地产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最典型代表。如今,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调整”及“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银政”合作的格局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直接影响就是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和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贷款,将实行专门和特别的管理。监管部门还明确规定了某些禁止合作的对象、内容和业务种类。出于不放弃争取地方政府资源的目的,也出于不违反监管部门规定的考虑,商业银行便以通道业务“搭桥”,满足相关需求。这种被动之下的通道业务必然会“踩线越界”。

  我国经济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债务经济,而且在商业信用和直接融资不够发达的前提下,银行信用主导着社会融资市场。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高杠杆的运行特质。这一运行特质的背后,积累、形成和获取的是其超然的利润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具备“加杠杆”的广阔空间;商业银行通过各种业务腾挪,形成新的、多样化的利润来源渠道;具有“收益前置”的天然属性。贷款资产收益和风险损失的不同步,可未来的风险损失成本反映为当期收益,形成虚高的报表利润;存在“转移风险”的掩饰机制。通过放大和追加债务,以“新债”填“旧债”,甚至以“新债”补“欠息”的方式,维系债务的运转和“以债务换利润”。更关键的是,在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前提下,央行基准利率与社会平均资金(本)成本的差额(总是前者低后者高),成为商业银行享有的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超额利润来源。基于这种超然利润地位下的经营,商业银行自可对不断积累的系统性风险不屑一顾。在他们眼里,与年约25000亿的盈利能力相比,商业银行约6400亿不良资产,根本不必担心。

  在超额利润的“底气”之下,通道业务成了利益调整、转移和再分配的特殊形式与形态。而商业银行对通道业务的欲罢不能,也是其规避外部监管、寻租内部考评的产物。商业银行借助通道业务,找到了将部分业务,从“表(资产负债)内”转向“表外”的“出口”,以及在“表内”调整的对象,并有效利用了监管的暂时空白期和相对滞后性等缺陷,规避边界业务、模糊领域和特定事项的外部监管。借助通道业务,商业银行还能实现客户对象、收入结构和业务状态的积极整合,达到满足内部考评要求的目的。比如,当某商业银行分行利润完成总行任务,而收入结构中的中间业务收入未达计划要求时,一般会以通道业务的嫁接方式,从贷款利息收入中转移。这种把不能、不允许做的事以及没有做完整(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事,以“翻墙”方式运作,就使通道业务处于舍本逐末甚至火中取栗的状态之中。

  上述几种情形,成了商业银行通道业务尤其是不规范通道业务的主要动力与推力。需要指出的是,在“权宜之计、被动之举、粗放之为和翻墙之作”下长大的通道业务,正在或具有变强且恒久的生存条件与支撑力量,对于未来金融生态的侵蚀不可小觑:可能成为固化金融垄断经营的“新土壤”,存续特殊利益格局的“新平台”,放大粗放经营的“新领域”,放任金融风险积累的“新漏斗”,破坏管理秩序的“新载体”。这或许是监管部门对通道业务从政策上密集发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不规范通道业务背离了市场化原则,因此,规范之路,只能回归市场化,在“进一步降低市场门槛,破除垄断经营;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放开利率管制;进一步冲击利益联盟,公平分享资源;进一步清晰经营边界,精细市场行为;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经济盈利模式和进一步调整发展理念,夯实规则基础”等方面做好、做实。归根结底,就是进一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主动降低资金平均成本,服务和充盈实体经济。实现从“资金绕着资金流”向“资金围着实体转”的流程变革与品质升华。

  (作者系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