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修订燃料油期货合约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2018-06-26 17:45:5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文嫣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文嫣)6月2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公告,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以及有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上期所坚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顺应行业发展实际,对燃料油期货合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优化完善,活跃燃料油期货市场,修改燃料油期货交割品级,为船用燃料油行业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公平交易平台。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

  一是将交易单位“50吨/手”修改为“10吨/手”。二是将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修改为“元(人民币)/吨(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三是将“合约交割月份”修改为“合约月份”,并将“1-12月(春节月份除外)”修改为“1-12月”,保持合约的连续性。四是将交割品级“180CST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其他燃料油”修改为:“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者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五是将交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修改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六是将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合约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二、关于实施细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主要增加对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以及发票流程的例外规定,将第六十四条“黄金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黄金期货、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一是删除“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有关规定,不再设置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则。二是修改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一是规定燃料油期货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燃料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二是将原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修改为“交易所规定发票”。三是规定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期限,仓单有效期为保税标准仓单生效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自动转作现货。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将超过保税标准仓单有效期限的燃料油转入现货油罐。四是修改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价的确定方式,规定“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

  一是修改了申请指定交割油库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的材料。二是将“风险抵押金”修改为“风险保证金”。三是增加了对指定交割油库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为:将“风险抵押金”修改为“风险保证金”。

  针对本次修订内容,上期所通过召开由燃料油贸易商、船供油企业、交割油库、商检机构、投资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市场各方参与的行业座谈会以及企业现场走访等形式,广泛征询了市场参与各方的意见。相关市场参与各方普遍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燃料油期货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并对有关修订内容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