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0-09-13 18:12:3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胡滨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高层也多次强调,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也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依法依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任务,以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为抓手。规范金融综合化经营和产融结合,重点加强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理顺金融和实体经济关系,稳妥有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监管理念,也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金控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条原则。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治理结构、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二是穿透监管。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并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考虑到政策出台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引导存量机构有序调整,平稳过渡。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核心任务是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其监管对象是过去没有或监管不清晰的机构和领域。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在有效规范和引导发展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监管部门则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家重要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在面对错综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的背景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