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永续债“开闸”在即 资本补充再添新途径

2021-11-19 23:3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 韩宋辉)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11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补血”有望再添新途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将“开闸”发行。

  2015年1月,人民银行与原保监会联合印发了2015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为保险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通知》在3号公告框架下,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

  《通知》称,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实施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在会计处理上,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通知》还取消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并强调保险公司应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

  《通知》表示,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投资人应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保险公司则应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通知》称,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同时,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