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达到16个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经国务院同意,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10个城市的选择,主要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这些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较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不过,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中,因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摸索经验,后逐步放开的稳妥推进方式。因此不宜直接全面放开。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方面有待继续深入探索,全面放开试点的条件尚不成熟,试点先扩大至部分城市,以进一步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昨天,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显示,不仅发起人的资格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打开了闸门,也将其进入门槛大幅降低。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从原来的“属地主义”变成了不限地域经营。更为重要的,是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其股东的存款,以充实其资金来源,更好地开展业务。《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该负责人表示,待《办法》颁布实施后,将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扩大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