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强平纠纷投资者败诉 券商“微融资”风险系数高

2019-11-12 07:52:4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丹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投资者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诉讼,将几年前一度大热的券商“微融资”业务的风险系数作了一次直观展示。根据法院的审理,遭质押强平的投资者的索赔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回看纠纷经过,投资者陈某2014年在中信证券旗下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并于2015年6月25日开通“快e融”融资业务。起初,陈某以9600股荣科科技(市价56.46万元)为质押品,融资借款17万元。但在当年7月1日的大跌中,该笔质押达到预警线,陈某两次自行更换股票进行补券,均失败,其间损失4.99万元。随后,陈某找到营业部工作人员,要求将其所持有的1只股票卖掉,亏损3.78万元,卖出后仍无法完成补券。最终,上述质押触发强行平仓,陈某损失32.11万元。综上,陈某以该营业部对涉案业务不熟悉、无法指导客户完成投融资交易,进而导致其直接损失共计40.87万元为由,将中信证券旗下的这家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但被告方认为:其一,陈某开通“快e融”业务前,营业部已充分揭示风险;其二,陈某在中信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自行补券时,交易系统已提示补券失败的原因,并提示了补券的操作方式,补券失败产生的损失与营业部无关;其三,2015年7月8日后,陈某质押的股票已进入违约处置流程,此后发生的损失与中信证券中关村营业部的操作建议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快e融”业务属于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为载体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陈某开通“快e融”业务前必须点击并确认“风险提示书”“业务协议”,视为受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快e融)》的约束。因此,陈某要求的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纠纷中的焦点——“快e融”业务,是中信证券2013年推出的“快易融”小额融资业务的升级版,主要针对融资需求在5000元到1000万元的客户,融资期限默认为1年,随借随还。彼时,多家券商均推出过类似的微融资业务,其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的特点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但在市场波动中,该项业务的风险系数也不容小觑。华泰证券沪上某营业部的一位投资顾问表示,微融资业务不像两融业务有通用的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非常熟悉其与券商签订的协议条款,不能将微融资简单等同于融资融券,否则可能会承受意料之外的风险。

  据悉,有部分券商出于风控考虑已叫停了微融资业务,也有部分券商在监管部门去年推出股票质押新规后,公告将暂停小额股票质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