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标准明确,上市效率提升

2020-03-30 20:4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张玉龙

  一、科创属性的标准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科创属性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三项常规指标和五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五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图表1: 科创板“常规指标+例外条款”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2020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次重申了对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的行业属性要求。

  除此之外,上交所要求申报时,发行人应结合证监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提交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同时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从《指引》和《规定》来看,是对科创板始终坚守科创定位,支持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回应市场各方希望简化、优化科创属性把握的举措,是擦亮“科创”招牌的制度保障。

  图表2: 上交所科创属性行业定位

  资料来源:上交所,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指引》和《规定》明确了科创属性的具体内涵,是对科创定位原则性要求的具体阐述。科创属性的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例外条款”。三项常规指标分别为“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数量”、“营业收入金额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图表3: 三项常规指标

  资料来源:上交所,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三项常规指标主要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和科技含量,是证监会在对已上市、已申报科创板企业以及正在辅导备案环节企业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反复测算、综合衡量确定的。相关数据指标的设定,既体现了坚守科创板定位的总体要求,又与我国企业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五项“例外条款”是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指引》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板行业属性要求的,未达到3项常规指标、但符合五项“例外条款”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指引》和《规定》使得科创属性有了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

  图表4: “例外条款”

  资料来源:证监会、上交所,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二、《指引》和《规定》的重大意义

  《指引》和《规定》提高了科创属性的透明度,增加了申报便利性。科创属性的指标体系主要采用定量标准,符合科创板行业属性要求的企业,如果满足指标体系的“常规指标”或“例外条款”,即可直接认定为其符合科创板定位。同时上交所要求申报时发行人提交的专项说明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有具体的申报示范格式,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市场各方可以对企业的科创属性做出快速判断,审核机构也将着重围绕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问询,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

  《指引》和《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科创板的包容性。一方面,指标体系中的五项“例外条款”是对三项“常规指标”的进一步补充,这种设计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体现了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的包容性。另一方面,《规定》对《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重点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对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科创板在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更多的广泛性和包容性。此外,《指引》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并未关闭暂不符合科创属性指标体系的科创企业的申报通道。《指引》明确指出,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且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指引》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的,在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后,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将根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指引》和《规定》兼顾了审核的高效和审慎原则,进一步压实了各方责任。指标体系便于市场各方对企业的科创属性做出快速判断,也为审核机构明确了具体标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发行人如何开展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专项核查等重点事项做了制度设定,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格式,提升了申报效率,同时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科创板定位问询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厘清了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审核机构对企业科创属性判断的相关责任,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规定》实行“新老划断”。《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延续审核政策的一致性,利于市场主体做出相关安排。

  从目前科创板企业的注册情况来看,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强,科创板的示范效应、宣传效应和品牌效应凸显。此次《指引》和《规定》的发布,再次印证了证监会和上交所坚守科创板定位的决心,明确了科创板的准入门槛,同时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我们相信通过一段时期的运行,科创板一定会培养出伟大的科技公司。

  张玉龙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部 首席策略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