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外资投行高管薪酬?假的!

2022-06-20 10:21:37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朱灯花

  “对于外资机构,证监会表示充分尊重其经营决策自主权。但国内基金、证券薪酬制度改革趋势不变,外资机构或也要逐渐适应本土市场相关政策。”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

  6月14日,证监会对此作出回应,表示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其实,证券、基金高管薪酬一直令人“艳羡”。而前段时间沪上某大型券商员工邮件“催薪”事件也引发业内热议。

  为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监管层薪酬制度改革进行中!年内证券基金行业先后迎来《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分析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就券业而言,新发布的券商薪酬制度指引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改变目前证券行业生态中一些不合理的弊端,降低行业风险。对于外资机构而言,证监会也表示充分尊重其经营决策自主权,但国内基金、证券薪酬制度改革趋势不变,外资机构或也要逐渐适应本土市场相关政策。

  证监会辟谣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上述报道为不实消息,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事实上,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证监会也表示充分尊重外资经营决策自主权,但国内基金证券薪酬制度改革趋势不变,外资机构或也要逐渐适应本土市场相关政策。

  改革进行时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体现出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短期过度激励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实行业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更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而言,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6月10日,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对基金公司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此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内容强调贯彻稳健经营理念、确保合规底线要求、促进形成正向激励、提升公司长期价值。提出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也要加强正向引导激励和反向惩戒约束作用。此外,还表示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对董事长等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等内容。

  上海国际会计学院金融系周赟博士曾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金融业务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外部性的特征,许多业务还具有长期性和高杠杆的特点,但券商目前的薪酬激励体系却与行业的这些典型特征存在一定的不匹配,造成“重承揽,轻承做”“重销售,轻服务”等现象的经常出现。部分券商甚至为了短期业绩,用不合理的激励手段突击做大业务规模,造成了风险的快速累积,也造成了部分热点业务领域的薪酬泡沫。

  周赟认为新发布的券商薪酬制度指引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改变目前证券行业生态中一些不合理的弊端,降低行业风险。新的制度倾向于将激励周期拉长,综合考虑金融行业的各方面特征,让考核周期与风险持续期匹配,有利于券商整体运营风险的降低,促进券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只有券商薪酬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趋同和合理化后,行业内才能形成良性的人才竞争环境,才能有效地实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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