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ABS项目案二审仍败诉

2022-07-13 07:48:2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恒泰证券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了对3名人员的处罚,均指向恒泰证券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7月初,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南京银行、金元顺安基金和银河金汇与恒泰证券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恒泰证券要赔偿3家机构共计2.96亿元。

  二审法院强调,恒泰证券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过错。尽管恒泰证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尽职调查职责,但其所提交的绝大部分证据来源于与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密切牵连的庆汇租赁公司、鸿元石化公司,另一部分证据来源于相关中介机构或者为恒泰证券公司单方制作,无一证据系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出具或者直接得到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认可的证据,故恒泰证券至今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恒泰证券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的事实。

  内部质量控制不严

  内蒙古证监局披露信息显示,经查,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庆汇租赁一期ABS)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邓浩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吕浩辰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张金华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次内蒙古证监局并未对恒泰证券进行相应处罚,但实际上,早在2019年4月,恒泰证券就已经因庆汇租赁一期ABS受到了辽宁证监局的警示函处罚。2019年4月,辽宁证监局称,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另外,除了恒泰证券外,辽宁证监局当时还对庆汇租赁一期ABS的其他相关责任方也进行了出具警示函的处罚,包括原始权益人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7月初,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南京银行、金元顺安基金和银河金汇与恒泰证券的二审判决书,恒泰证券均败诉,而这是与庆汇租赁一期ABS有关。

  2015年10月,庆汇租赁公司与鸿元石化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显示,鸿元石化公司将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庆汇租赁公司,再由庆汇租赁公司出租给鸿元石化公司;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本金为5亿元,年租赁利率为8.5%。

  鸿元石化公司以其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采购协议项下的应付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庆汇租赁公司则将上述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

  2015年12月,恒泰证券作为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出具《计划说明书》。2016年1月庆汇租赁一期ABS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由于承租人鸿元石化公司出现风险事件,庆汇租赁一期ABS优先级本息未按时足额兑付,该项目提前终止,于是也就发生了诉讼事件。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南京银行的投资本金损失1亿元,收益损失220.48万元;银河金汇本金损失6000万元,收益损失132.29万元;金元顺安基金投资本金损失1.3亿元,收益损失286.62万元。恒泰证券需赔偿上述机构认购本金和收益损失,共计2.96亿元,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恒泰证券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