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外正式发布《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对于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证监会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9份,分别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

  其中,在19份意见中,涉及《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几方面,首先,有意见提出,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对此,发言人表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当前,证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证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其次,反馈意见也提到,对于《规定》第14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该发言人表示,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反馈意见提到“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规定》明确,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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