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互联网保险要严防的六大风险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近期,保监会相关部门分析梳理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风险与问题等,提出了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了报告。
从中国证券网拿到的这份报告来看,监管部门在肯定互联网保险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机遇的同时,也指出互联网保险还面临着创新型业务风险等六大风险。
互联网保险之发展现状
保险业是较早主动采用网络营销模式的金融业态。近两年,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探索深度融合,呈现市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发展趋势。
2011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76家(占保险机构总数的56.3%),互联网保费收入从31.99亿元增加到317.9亿元,增长近10倍。
2013年,保监会还批准设立由“阿里、腾讯、平安”为主要股东的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这是第一家通过网络实现承保、咨询、理赔、退保、投诉等业务全流程管理的保险公司。
报告认为,相比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保险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互联网保险是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开展的商业模式创新。目前,第三方支付和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大部分是以电商企业(如阿里)和融资平台(如宜信、人人贷)等非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的金融创新。由于保险业市场化程度高,保险机构自身普遍重视渠道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主动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金融业态。
从2011年开始,新华、太保、国寿等保险集团开始探索互联网领域布局,相继成立集团内部的电商子公司;中国平安凭借金融综合经营优势,开展了涵盖“医、食、住、行、玩”的互联网金融全面布局。
其次,互联网保险为互联网经济提供了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元,同比增长29.9%,相比线下面对面实体交易,线上交易的虚拟性激发了巨大的风险管理需求。
互联网保险挖掘和满足了这些新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了保险在互联网经济中损失补偿和风险保障的功能作用。如,针对淘宝卖家开发的履约保证保险“参聚险”和“众乐宝”,淘宝卖家以保证金保险的方式替代向淘宝缴纳的资金担保,最高交1500元保费,可释放50万元保证金。上述险种自开办以来,累计释放小微企业资金45亿元,缓解了中小卖家的资金压力,激发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活力。
再者,互联网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机遇。
一是拓宽了行业发展空间。互联网及移动互联技术的应用,使传统业态下不可为的事变成可为。基于淘宝网络购物开发的退货运费险,每单保费低至几毛钱。在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下,几毛钱连保单成本都难以覆盖。但在互联网时代成为了可能,几毛钱享受十几元的风险保障,弥补了买家的运费损失,填补了物流保障方面的空白。去年淘宝“11•11”购物节,退货运费险单日成交超1.5亿单,保费收入近9000万元,创造了保险业单日同一险种成交笔数的世界纪录。
二是提高行业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应用可以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准的保险定价,提高行业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
比如,车联网的应用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汽车保险的游戏规则。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汽车上加载车联网设备,收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信息纳入车险定价,实现“随车随人”定价。这将颠覆传统车险定价模式。
又如,健康管理与可穿戴设备密切相关。行业通过可穿戴设备收集客户健康数据,指导客户优化生活习惯,并建立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新模型。再如,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利用气象大数据,将自然灾害的风险定价细分到“田间地头”,为农业保险提供更精准的定价服务。
三是优化行业销售模式。互联网新技术的应用,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保险依靠人海战术、效率低下的现象。基于互联网技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准确预测消费者的需求,实现精准的“场景营销”。
如基于消费者订购机票行为,可以向其推送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产品。这种由客户需求触发销售和服务的模式,能够有效避免销售扰民、强制推销等问题。
四是提升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在线获得承保、理赔全流程方便、快捷的专业服务,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
如,购买航班延误险或风力指数海水养殖保险后,因航班延误或台风灾害造成损失后,无需提供气象证明,客户甚至不需要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可根据大数据信息,及时支付赔款到被保险人账户,简化了传统保险查勘理赔的繁冗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整的保险业态,但是,保险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大势所趋,是对传统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互联网保险存六大风险
报告认为,互联网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相伴而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给互联网保险带来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是产品开发不规范。虽然保险业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行业内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由于缺少相关历史数据积累及应用,在创新型产品开发上还存在定价风险,可能产生较大偏差。此外,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带有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如“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
三是信息安全有风险。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保险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灭失、泄露的重大风险。
四是创新型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丰富了金融产品层次,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管理需求。保险公司对这类创新型业务的合规性判断、产品开发、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还有待提升。
如,2014年初,某保险公司曾专门为银行拟发行的虚拟信用卡开发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后被紧急叫停。又如,P2P平台去担保化趋势已渐明朗,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P2P合作,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近期,P2P平台接连爆出风险事件。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没有足够数据和经验积累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何甄别、评估和控制上述风险,如何科学厘定产品费率,值得关注研究。
五是反欺诈能力待提升。互联网保险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保险公司无法直接观察和了解投保人或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相应对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如,保险公司已发现多起职业骗保师团伙与快递公司勾结,骗取退货运费险赔款。保险公司亟需运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反欺诈能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六是客户服务能力需完善。销售只是保险经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客户服务才是保险产品价值的真正体现。无论传统产品网络化,还是互联网创新产品,消费者都需要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目前,个别保险公司线下客户服务能力不足,没有实现服务“落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保险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符合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因此,报告中建议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鼓励创新。互联网保险是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金融业态,同时,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律和风险特征的认识也有待加强,因此,建议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创新,为互联网保险发展预留空间。
二是适度监管。坚持底线思维,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注重法律法规间的统筹衔接,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三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重点加强产品开发、信息披露、信息安全、落地服务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推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