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政府引导基金监管待补位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阮晓琴)清科研究中心日前发布了《2015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报告》。 报告认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较VC/PE市场规模仍较小,运营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有待提升寻租问题显现,引导基金监管待补位。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发〔2014〕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税收、财政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直接扶持。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引导基金等间接投资方式,来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作用。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有几个特点:一方面,引导基金多是由地方财政出资,“地方财政”的性质使其在“引导”时会对合作基金有注册和投资的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引导基金的投资较为分散,其最高承诺投资比例一般仅有20%-30%。然而,正是引导基金的上述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寻租腐败等弊病的“温床”。尤其是随着某基金打着政府引导基金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关于引导基金监管的质疑声再起,政府如何防止政府引导基金成为部分管理人员的寻租工具成为重中之重,严格、全面的监管与审批制度亟待补位。
政府引导基金几个不足包括:第一,投资极为明显的政策性和导向性,限制条件偏多。作为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往往带有很强的地方政策性色彩。一般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都有一些条件约束,如地方政府要求与其合作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在不同地方均设立管理公司,投资范围仅限于本地等,出现“择地不择优”的现象,不利于吸引和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尤其是三、四级城市,或县级地所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可能因为在当地找不到足够多的好项目,导致一些优秀的创投企业不敢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长此以往,引导基金资金出现沉淀、闲置现象,资金利用效率低下,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受到严重制约。
第二,双方利益诉求存在分歧。创投机构在与政府引导基金的利益诉求分配机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对于完全要求本金安全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清盘或分红时,优先给予本金支付或利息支付;二是若政府愿承担部分风险,能参与投资分红,同时VC能在4-6年内按最早的出资额或出资原值加上利息,回购政府在合资基金的股分;三是若政府愿与创投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及收益,通常投资机构会留下半数的投资收益。但在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创投机构与政府双方存在利益诉求的分歧,政府给予财政出资考虑以资本安全为先,而创投机构也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导致“利益共享,但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出现,也会严重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
第三,相对于VC/PE市场规模,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可投资本量共有8849.91亿美元,而政府引导基金的可投资本量为175.32亿美元,仅占总投资规模的2.0%。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引导基金的规模相对更小,无法起到其应有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财政出资,仅有一小部分有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参与,募资渠道狭窄,有待扩充。
另外,在引导基金募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的LP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社保基金、保险机构、国开行等大型机构LP偏少,民营企业和个人LP偏多,而且大多数LP追求的是短期收益,长期投资的意愿不是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狭窄,专业水平偏低;其次引导基金的投资人地域性强,全国性、产业性投资人少。引导基金投资人主要为当地政府和企业,利益诉求复杂且限制条目繁多,协调困难,较难推动全国性的行业并购整合。
第四,运营效率低,市场化水平较低。部分已成立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委托给一家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在管理引导基金时,依旧沿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导致投资效率低下或投资受个人主观影响较大,降低了基金的灵活性。市场化的FOFs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站在行业资源整合的最高端对行业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次决议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倍扩大引导资金规模”;二是“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金向市场化转型是大势所趋,虽然引导基金市场化之路充满艰辛,但引导基金向市场化的转型,将为引导基金自身提供长久发展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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