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超一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

2015-09-08 07:23: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 李丹丹 王雪青 ○编辑 枫林

  从9月8日开始,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将实施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日晚间财政部、证监会、国税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该政策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比例进行了调整,取消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征税。体现了鼓励长期持股,促进战略投资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的精神。”

  《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