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机制

2016-08-27 08:32:56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浦泓毅

  伴随着深港通步伐的临近,之前运行两年有余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沪港通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8月26日,证监会就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25日。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与《沪港通规定》相比,《互联互通规定》有三方面明显变化。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回顾两年前,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规定》,该规定对沪港通的规范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受了市场检验,实现了预期目标,也为深港通的推出奠定了基础。

  张晓军解释,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证监会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互联互通规定》。

  与此同时,深港通制度安排和业务框架基本参照了沪港通,沪港通和深港通共同构成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因此,本次修改后形成的《互联互通规定》延续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原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

  张晓军指出,欢迎社会各界对《互联互通规定》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互联互通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