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立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参与期指交易不得以投机为目的

2016-11-26 08:31:5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俊岭

  ⊙记者 陈俊岭

  国内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监管细则“浮出水面”。近日,保监会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业内关注的注册资本、资产配置范围、股指期货交易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股指期货交易方面,《通知》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注册资本方面,《通知》指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记者发现,投资组合方面的内容也在《通知》中着墨较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此外,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
  在资产配置范围方面,《通知》要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保监会批准的股权投资计划,但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对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通知》提出,应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包括初始费、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解约费、投资转换费,但不得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客户领取行为提供垫资。
  业内人士表示,对相关机构注册资本、资产配置范围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传递了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意图,这有助于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