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2017-11-08 08: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制度,目前已启动《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正在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所谓的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该规定要求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实名信息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

  据了解,保险业将建设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应指定部门统筹落实保险实名登记工作,确保公司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实时对接,同时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未来,在投保、批改、贷款、退保、理赔等相关环节,保险公司将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比如,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险公司应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另外,在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退保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时,保险公司也应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对于实名信息的安全管理问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或为未通过实名信息查验的投保人、被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等情况,将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万元到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反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责令有关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该规定,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

  业内人士表示,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制度是保险业正在推进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核心要点,旨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此举,既能严肃追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又能积极稳妥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加大行业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