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辉:加快金控公司监管立法 稳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2018-03-07 07:4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证报两会报道组

  就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方面的内容,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金鹏辉在政协经济界联组讨论会上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目前,在我国实际已形成银行系、保险系、地方政府主导型、民营控股型及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各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

  “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很强,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金鹏辉说,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还存在一定分歧。

  对此,金鹏辉建议,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他说,当前可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

  “短期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长期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金鹏辉表示。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等。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

  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结合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由贸易港的探索,应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金鹏辉说,纵观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往往与其有吸引力的涉外金融税制密切相关。

  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在金融税收方面的短板比较明显。金鹏辉认为,较高的金融税收,减弱了上海对跨国金融企业的吸引力,降低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活力。

  对此,金鹏辉建议,可以考虑在上海先行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或者人民币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他提出的具体建议有:一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买卖债券所取得的差价与利息收入等免征所得税。

  二是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将要探索建设的自贸港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跨国企业,在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跨境借贷和财资中心资金池)时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是将境外金融机构纳入同业范围,享受目前增值税体系下同业往来免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属于“同业”范畴,因此无法享受同业往来利息的免税优惠。可考虑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境外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予征收增值税;境外金融机构拆放或存放在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国际通行惯例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

  四是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金融业务实行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减免。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金融业务实行税收减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账户的作用,增强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开展金融服务的能力。

  稳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金鹏辉还建议,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比如,继续稳步推进上海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统筹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丰富债券市场的产品,把上海打造为“一带一路”的融资中心,推动“一带一路”的金融服务上一个新台阶等。

  同时,金鹏辉提出,推进证券沪伦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发展以人民币计价的大宗商品市场,允许更多的境外主体参与外汇、同业拆借、黄金、票据、保险等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