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明确接纳新经济企业“路线图”

2018-03-31 08:1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试点对象:面向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选取标准: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须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证监会开展创新企业发行A股和CDR试点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明显快于各方预期的速度果断落地。“新经济”登陆A股市场的理想就这样照进了现实。

  昨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明确新经济企业可以通过试点方式,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同日,证监会对IPO办法和创业板IPO办法作出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增加了针对新经济试点企业在法规适用方面的豁免条款,以解决未盈利及特殊股权架构企业发行上市在现行制度层面的障碍。

  境内资本市场服务新经济企业将以试点方式展开,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若干意见》明确了服务国家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切实防控风险等四项试点原则。

  根据《若干意见》以及试点方案,此次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

  第一,明确了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若干意见》要求,试点主要面向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选取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须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的遴选标准将由证监会制定。

  在试点企业的遴选上,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咨询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包括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

  第二,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根据本次试点方案,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条件。针对试点企业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弥补亏损问题,证监会已启动程序,修改IPO办法和创业板IPO办法,设置豁免条款解决制度障碍。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须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若干意见》的要求。

  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第三,对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作出安排。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而言,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试点企业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第四,明确了试点的投资者保护要求。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须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A股市场即将迎来的新经济企业规模有多大?证监会明确,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在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过程中,将本着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采取试点方式推进。试点过程中,还将注重风险防控,依法合规,统筹谋划,循序渐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尤其将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将对试点企业严格把关,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同时,将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若干意见》的发布鸣响了境内资本市场接纳新经济企业的发令枪。据悉,下一步,证监会还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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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依法合规,稳步有序推进,切实防控风险等原则。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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