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贷利率换LPR“锚” 10月8日起新发放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LPR

2019-08-26 07:4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丹丹

  伴随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的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关政策也随之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其中,首套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二套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新政前后房贷实际最低利率基本相当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具体看政策,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新政也与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近日的表述一致。刘国强指出,“利率并轨”改革后,房贷的利率由基准利率变为参考LPR,参考的基准变了,但利率水平不能下降。

  与此同时,“因城施策”原则不变。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上述负责人指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重要内容。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有利于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房贷利率可利用“重定价”机制调整

  个人房贷利率并非“一签定终身”。按照新政,个人房贷利率的构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定价基准,即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一部分为加点。

  其中,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加点数值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上述负责人指出。

  但是定价基准则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进行调整。新政规定了“重定价”机制,是指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根据定价基准的变化确定形成新的贷款利率水平。

  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可根据自身利率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进行选择。每次利率重新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上述负责人指出,2019年10月8日是定价基准转换日。在此之前,贷款银行需修改贷款合同,改造升级系统,组织员工培训,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向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转换过程平稳有序。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此外,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