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 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限制竞争协议

2019-11-29 07:57:4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经营者不得参与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行为,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申报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员工从事违法行为,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或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