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统一规范

2019-12-28 08: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事关银行理财产品的又一重要制度出炉。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这意味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将迎来统一规范,其监管标准将与货基等同类产品基本一致,明确了投资范围的正负面清单。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通知》有利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长期合规发展。国际上已经有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昨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现金管理类产品可投资资产的正负面清单也浮出水面。《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以下品种: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通知》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不过,关于业内人士关注的税收优惠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也提出了要求。比如,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相较而言,货币基金总体比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承受的流动性压力要大。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有‘类存款’特质,投资者结构相对分散,机构投资者占比较货基少,同一时间发生大额赎回的概率较低。”刘丽娜认为,可以再进行一些实际流动性压力的测试。

  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通知》同时明确了长期制度安排,以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