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将推动 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

2019-12-30 07:55: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祁豆豆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司法救济的专门规定,特别强调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等,为投服中心投保工作开启了新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投服中心表示,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表示,将从七个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

  一是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在第1、2 款的基础上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投服中心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二是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最高院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首恶”原则。未来,投服中心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责个人,精细化侵权责任,只要是被处罚的相对人均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三是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积极发挥证据核定优势。投服中心研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全国首单示范判决中首次引用投服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代表人诉讼制度除声明退出机制外,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优化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四是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由于董监高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公司合法权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未来,投服中心将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

  五是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维权生态。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现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在证券公益性诉讼领域树立了良好口碑。后续,投服中心将加强与公益律师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做好代表人诉讼。

  六是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支付巨额赔偿金,但从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投服中心将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

  七是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表示,将秉承公益职责,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开创证券维权新模式,切实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受理19件),股东诉讼1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14亿元,获赔总金额约5536.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超3000位投资者,核定损失金额3.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