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罚则正式落地 新证券法全方位提高违法责任

2020-03-02 08:03:5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孙越 王红

  “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之一。”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诚信记录等方面,全面、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同时,扩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范围,明确先行赔付、诉讼代表人等制度,鼓励投资者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让市场各方归位尽责,让违法者无所遁形。”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新证券法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是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细化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信披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罚款额由原证券法规定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大幅提升至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额由原证券法规定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升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短线交易方面,受限范围也有所扩大,不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不能短线买卖本公司股票,新证券法还对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作出了同等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与普通投资者不同,其在信息上占有很大优势。因此必须使其权利和义务更加对等,利益与风险更加匹配。

  如关于承诺事项,新证券法就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充分体现市场三公原则

  同样的思路也体现在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中。

  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也被纳入知情人范围。

  同时,新证券法还首次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将依照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罚。刘俊海认为,这项规定清除了“潜规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的三公原则。

  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方面,新证券法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四种行为。

  同时,“股市黑嘴”也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新证券法将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主体范围由“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近年来,虚假信息、有利益倾向的编造信息时有散播,对证券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新证券法作此修订,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违法者面临更严厉处罚

  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新证券法大幅提升处罚力度。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认为:“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重处罚,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这也是此次证券法修订影响最大的方面之一。”

  其中,对于欺诈发行的发行人,新证券法将原先规定的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以下的罚款,提升至最高可处募集资金1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发行证券的,罚款由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至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最高罚款额也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升到了10倍。

  除了行政处罚,对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新证券法也作了补充完善。如前述“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如果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这意味着,违法者的社会信用评价也将被降低。

  刘俊海表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诚信记录等在新证券法的框架下得以同时适用、并行不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规范等六大功能。

  畅通投资者维权之路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明确了多项新制度,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中小投资者“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

  新证券法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更加重视民事赔偿,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还鼓励投资者自发举报违规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更为突出的一点是,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符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

  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提出和实施突破了我国现有法律的局限,扩大了违法行为的经济责任,维护了市场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