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追溯”认定原告资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审结案件

2020-03-23 07:48:4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琳娜 孙越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相关条款审结了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本案中,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前,但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合议庭以“空白追溯”明确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何海锋表示,此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此案中,原告某证券公司诉称,因在债券协议履行中,被告某集团公司存在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等违约行为。2018年9月,证券公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当某集团公司违约时,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行动等议案。2019年2月,证券公司再次召集持有人会议,通过了要求某集团公司加速清偿的议案,但要求后者立即支付全部本息未果。证券公司遂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发行人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息。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周荃表示,这一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早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今年3月1日起)。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能否适用新证券法,即原告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成为了关键所在。

  周荃称,此案,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部分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委托授权,以及起诉、庭审等诉讼行为发生时,原证券法并未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民事诉讼。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对此,合议庭认为,该制度属新证券法新增内容,符合适用“空白追溯”例外规则的情形,本案可适用新证券法的规定,认定原告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何海锋则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要点还有加速清偿问题,即在债券未到期的情况下,发行人出现违约,债券持有人是否可提前主张偿付债券本息。

  他认为,在明确约定“交叉违约”或“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一般要求加速清偿不成问题。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从以往的判决看,法院一般仍会支持加速清偿。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募集说明书》属于发行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发行人对已到期的利息不能支付,就已经存在实际违约行为,其对未到期债务无法确保能如期支付,也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保证措施,据此可认定发行人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