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紧跟新时代立法步伐 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2020-05-20 07:45:5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李丹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是银行业的基础性法律,为巩固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看来,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成为金融立法中的突出短板、明显弱项;从法治实践看,近期发生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等,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一定程度上也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

  今年全国两会,他将带来《关于紧跟新时代立法步伐、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推动银行业现代化的建议》。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应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项目,予以足够重视;在修改重点上,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修订具备实践可行性和现实紧迫性

  郭新明认为,商业银行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已完全具备理论的必要性、实践的可行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历史局限性显而易见。郭新明表示,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成为金融立法中的突出短板、明显弱项,机构、业务、混业、治理、监管、消保、风控等方面立法上的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不断积累,亟须紧跟新时代立法步伐,通过完善立法顶层设计加以全面系统解决,以现代化的良法善治来引导、推进银行业经营、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

  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郭新明认为,近期发生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

  郭新明说:“银行作为盈利机构,有偏离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短视逐利需求,有盲目扩大规模、冒险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冲动。一旦缺乏法律的规范管理、有效调控和正确引导,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管不到位,控股股东、内部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风险失控现象就会出现,就会通过联接千家万户的资金枢纽地位、高杠杆率的天然脆弱特征,对金融秩序、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秩序、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在郭新明看来,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全面修订的理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机构的范围及业务的规制不合理;二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类型化个性化支持不足;三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规定几近空白;四是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机构综合化经营态度过于保守;五是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建议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郭新明表示,在修改机制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项目,予以足够重视;在修改思路上,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为推进银行经营、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提供基础法律依据。

  在修改重点上,郭新明建议,主要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在机构方面,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在立法中明确推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经营特色、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

  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

  郭新明建议,在风险处置方面,可明确主要股东对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打破行政兜底,既做到遵循市场化原则,又加强市场化约束。

  四是适当支持综合经营。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

  五是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