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言法律修订 完善顶层设计护航金融体系

2020-05-27 07:5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两会报道组

  立良法方能谋善治。关于下一步重要领域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到,“修改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分别简称为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以适应形势新变化,满足现实新需求,为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和银行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行:惩戒力度偏轻条款滞后

  目前,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有代表委员梳理法条后指出,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

  “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

  与此同时,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职能出现调整和变化。然而,一些新增职能却没有相应立法配套,有关部门的履职缺乏明确法律抓手。

  以人民银行为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表示,为促进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新“三定”方案等文件对人民银行职责进行了扩充,比如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但是这些新职责尚未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撑。

  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也在“呼唤”更完善的顶层设计。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受制于当时立法环境,商业银行法的一些条款明显滞后,近年来出现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互联网金融、衍生交易、理财等新型机构、新兴业务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上市银行、国有银行缺少必要专属规定。同时,产业政策要求的失效、利率规定的滞后以及信贷政策的法律缺位影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效果。

  “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近期暴发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商业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郭新明表示。

  献策:修订要点各有侧重

  在前述三部法律的修改思路方面,代表委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在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殷兴山表示,比如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人民银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董事长崔瑜认为,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关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重点,郭新明建议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

  在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郭新明建议,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对于人民银行法修订,崔瑜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例如在第四条中,明确人民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的职责定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建议增加专门章节,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丰富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可采取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其他约束手段等解决目前监管操作性不强、措施和法定职责不匹配等问题。此外,进一步加强金融统筹管理,在相关章节中,明确由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统筹监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健全治理结构。